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
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石家庄开发票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石家庄开发票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中小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3)债务人遭受市人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人,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石家庄开发票(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消偿的应收账款:(5施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6)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服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同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在批准的延期内,对延期缴纳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中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中报的,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报请税务机关批准,并在批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中报,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对从事生产、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凡是税法和行政法规规定有纳税义务的人,都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将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国家税收的关系上。一方面,纳税人的资金运动和收支活动,要受到国家税收政策法令和征收制度的制约,税收的调整与变更,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国家税收能否保证及时、足额入库,必须以纳税人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和正确的会计核算为从础。由于纳税人的财务活动和会计核算从资金运动中反映了再生产的全过程,因此只有掌握了纳税人的成本核算、利润分配、专项4金等财务处理办法,税务机关才能凭此准确计算纳税人所应交纳的各种税款。
纳税人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税务机关备案,有两大好处:其一,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依照国家税法、行政法规对其进行纳税鉴定、纳税辅导和纳税检查.这样既可帮助纳税人进一步明确税法的征收制度,起到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又可强化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其二,税务机关掌握了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就会督促有关税务征管人员依法正确计算税款,防止税收的“跑、胃、滴、漏’、
凡有缴纳增值称包括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拜口消费税、缴纳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及由国家税务局分管的其他税义务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管理一律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凡缴纳其他地方税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管理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纳税人既有缴纳国家税务局分管税种义务,又有缴纳地方税务局分管税种义务的,应分别到当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变更、注销,依照上述权限划分,由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更换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
新开业的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中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开业满一年后,应根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中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
注销税务登记应按规定的时间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的批准文件及其证件、资料:税务机关发给《注销税务登记申报审批表》一式若千份;纳税人如实填写‘注销税务登记中报审批表》,签名并盖章后,及时交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审核后,派人到纳税人的经营地点进行废业调查: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清缴所有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机关收缴税务登记证(正、副本I发票购领簿等税务证件;税务机关为该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为:(1)发生破产、解散、撤销等情形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在注销工商登记前注销税务登记:发生破产、解散、撤销等情形但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应在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破产、解散、撤销之日起巧日内;(2)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需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中请注销工商登记前或者在住所、地点变动前:(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在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
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同时,社会主义税收又具存‘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根木性质,这就决定了全体纳税人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所形成的主动、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基础。因此,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出现,不仅严重干扰和影响了全社会的纳税秩序和纳税环境,使国家的财政收入受到损失,而且也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作为税收主要受益者的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正是纂于这样的前提,检举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
从广义上讲,’’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不仅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偷税、逃税、抗税、避税等行为,而且包括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拘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纳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等少检举人”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以单位名义检举的,则单位为检举人;以个人名义检举的,个人为检举人。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保护检举人,不得公开或私下以任何方式将检举人的姓名、举报材料、证明材料泄露给被
审查对象及其亲友或关系人,确保检举人不因检举税收违法、违规行为而遭到打击迫害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向税务机关检举违反税法、行政法规的行为,一方面维护了国家的税收秩序,另一方面也保护了所有纳税人的利益,应予以大力提倡。因此,对检举人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在调查核实并处理后,对举报人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数额按违法、违规者所需缴纳的税款或应对其所处罚金的一定比例确定。应当指出的是,有关奖励的规定不适用于税务人员和审计、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因为检举、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是其职责范田内的工作,不应通过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而获得奖励。